律师您好,我想了解一下试用期长短的问题。同学们都工作了,我看大家试用期有两个月的,也有三个月的,更有六个月的。请问,这是不是自由约定?还是说法律上有强制的规定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试用期时间的问题,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
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
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
如果在格式合同或公司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得到您,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不清楚的,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