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请教您一下,试用期的劳动者是不是可以随意的被用人单位开除?我在公司已经待了5个月了,眼看就要转正,但是单位突然说我不符合条件,要把我开除,我觉得要开除我必须证明我真的不符合录用条件吧,请问是我举证还是单位举证?
您好,非常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第25条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有前提的,即必须能举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是,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
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未特别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的,也可以依招聘广告的内容为录用条件。
对于用人单位的考核方式,没有具体的法规来参照,所以试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掌握。
有的用人单位可能会为进入试用期的劳动者设定指导带教人,由带教人给新进员工安排试用期工作计划,并最终打分或写评语;
也有一些会集中安排试用期的新员工进行培训,并通过有组织的笔试或日常绩效评估等方式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
还有的用人单位会综合新员工的指导人的评估及所在部门的绩效评估,以及新员工的内部和外部各类客户的综合评价与反馈体,形成最终的考核成绩。
对此,求职者只能因地制宜个别把握。
但是,无论最终的考核成绩是一个简单的分数,还是一个复杂的综合考核结果,或是上级或指导人的评语,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
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如果您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直接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