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试用期是不是可以随意的解除劳动合同。我感觉试用期就是那种老板观察你看不看的顺眼的时间。看得顺眼,就留下,看不顺眼就踢走。请问试用期如果呀解除的话,要通知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解除正式员工是肯定要提前通知的,而对于试用期就有很多人产生误区,觉得不需要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及时通知劳动者,可通过各种方式,如电话等。
事实上,无论是否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都有将解除文书送达劳动者的义务,只是这一义务在试用期内尤其需要注意,即必须是在法定时限内。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主要为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总之,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何时终止试用期,是求职者维权的关键所在。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如果您还有其他不了解的地方,可以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