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人力资源问题,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

劳动者试用期如何约定,哪些情况下不能设置试用期?

咨询时间:2013-02-26
本文系法邦网原创,谢绝任何形式的转载,违者必究。

咨询内容:

您好,我准备和朋友开办一个公司,但是在行政以及劳动法规这方面,我们一无所知,怕招人的时候不懂法律触犯了法律,因此,我想咨询一下,劳动者试用期如何约定?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不能设置试用期?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试用期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期限,对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正基于劳动合同的长期性考虑,法律明确规定三种情况下不可约定试用期,这三种情况分别是:

(一)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合同履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

(三)非全日制用工。

此外,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将风险防范于未然,让所有企业都心安
 

人力资源相关咨询

选择优秀的人力资源律师,为企业量身定制完美的企业管理制度,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人力资源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人力资源律师温馨提示:
人力成本是企业成本支出的一个重要方面,入职管理流程如何设计不仅关系到岗位匹配的需求,更影响到企业日后可能支出的人力成本大小,因此在入职流程的设计上应该留出充分的时间考察员工是否能胜任岗位的需求,比较适宜的选择是在员工正式入职后,企业应当书面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知名人力资源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公司人力资源法律事务工作。
覃俊律师曾被多家公司聘为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北京人力资源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提供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人力资源律师人力资源律师网上解答企业劳动纠纷、员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法律问题,可拨打人力资源专家律师电话进行法律咨询,与律师面谈解决法律问题。
如果您遇到人力资源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人力资源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人力资源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人力资源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