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听有个朋友说他们公司有个同事有精神病,现在弄得他们老板很苦恼。我也是一家小公司的老板,如果我也遇到员工有精神病怎么办呢?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这方面的法律问题。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对已经患有精神病但得到控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对病情严重不能控制的,应当送医院治疗。
医疗终结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对新招用的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现并经有关机关确认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其他法律服务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